图为岭南花卉市场一摊位的蝴蝶兰吸引顾客。 陈楚红 摄
“蝴蝶兰比较娇贵,很容易折断,我们近年来做了一些研发,把盆器里的兰花进行加固,这样它装到箱子里怎么晃动都不会掉。”姚小姐一边讲解一边演示,她介绍,传统线下花市回归,店里生意比去年更好。
除了传统的年宵花,岭南花卉市场也推出一些进口花卉品种,包括寸寸金、牡丹菊、腊梅等。在辉皇迎霄花店,五颜六色的进口和国产鲜切花吸引顾客挑选购买。
“这两天市场的人流量比往年增加很多,停车场的车都停满了,有的花店专门从外地过来订货,还有客户现场挑选鲜花后在线上下单。”辉皇迎霄花店负责人黄永富介绍:“我们推出了‘云买花’直播活动来促进散户购买,预计今年销量会有20%左右的增幅。”
广州的袁先生今年特意带上外地女朋友到岭南花卉市场购买年宵花,带她感受岭南文化。“往年家里买蝴蝶兰比较多,今天看到很多新的品种,以前都没见过,我们想先逛一圈再买。”袁先生说。
广州市岭南花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贵生介绍,今年元旦以来,市场人流量比往年增加10%,一些商户很早就开始布置店铺,营造过年的气氛。
“今年蝴蝶兰还有一些鲜切花的价格提升了一点,其他基本持平。很多花市的摊主都来我们这里拿货,整个市场的订单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刘贵生说。
第39届陈村迎春花市近日启动,这是佛山最大的花市。今年陈村迎春花市升级打造“两点一带八景”的十里花街,绵延10公里,沿途有超500个花场和700个摊位,囊括近万个年宵花卉品种。
第39届陈村迎春花市的年桔塔吸引参观者。 陈楚红 摄记者日前在陈村迎春花市看到,一个巨型年桔塔屹立在世界展览中心前广场,它由1138盆、16层寓意“大吉大利”的年桔树组成,通高16.8米。有年轻人特意在此拍照打卡,为新的一年祈福。
“一盆花不用一笼排骨的价格,还可以欣赏几个月……”在陈村迎春花市,一摊位前的喇叭正循环播放着自制宣传语,逛花市的市民循声而来,围满摊位,挑选中意的蝴蝶兰。
“我们的宣传语主要突出价廉物美,大杯双枝蝴蝶兰三十元(人民币)一盆,性价比很高。用喇叭推销的方式提升了我们的销量,现在一天可以卖两三百盆。”惠发园艺负责人林女士说。
第39届陈村迎春花市一摊位的蝴蝶兰吸引消费者。 陈楚红 摄佛山市民曾小姐带着女儿专门从佛山禅城区过来逛陈村花市。“今年花卉品种挺多,给女儿买了一株风信子,自己买了一盆菊花,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这个品种,挺大一个。希望新的一年大家身体健康,顺顺利利。”曾小姐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